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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2日
政府信息公开
  • 卢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一年一更新。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为: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行政机关正常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0398-7188500
          通讯地址:卢氏县龙山路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472200
          电子邮箱:lsxzfdzzw@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卢氏县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县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县政府及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1.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县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县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政府快报;
        4. 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5.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县政府重点工作;
        8.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县政府人事任免;
        11.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县政府及办公室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卢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uobaowenhua.com
          2.卢氏县政府快报、政务通报、新闻发布会等。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县政府信息,以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卢氏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卢氏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卢氏县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98-7872315。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