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的规定,现将卢氏县供水公司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报告公告如下:
一、公开内容
卢氏县自来水公司2014-2016年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二、咨询受理
咨询电话:0398-7881918
联系人:刘伟彬
附件:卢氏县自来水公司2014年-2016年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特此公告
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卢氏县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按照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安排,卢氏县发改委委托三门峡市发改委成本监审局依法对卢氏县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卢氏县自来水公司定价成本
二、基本情况
卢氏县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截止2016年底,公司资产821.56万元,负责48万元,主业从业人数110人,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2万立方米,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1.2万立方米,现有1个供水厂,拥有DN75mm以上供水管网4.6公里.
公司报表显示,2014年、2015年、2016年供水总量分别为352.57万立方米、359.31万立方米、438.55万立方米,售水总量分别为289.11万立方米、294.63万立方米、359.61万立方米。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91.33万元、416.62万元、486.97万元。
三、成本监审内容
主要对卢氏县自来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供水生产经营、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各项成本进行了核定,按规定核增、核减了部分定价成本。具体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人员定额、供水总量、售水总量、免费水量、人员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四、成本监审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6、国家和省发改委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监审结论
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审核,卢氏自来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供水定价总成本分别为588.81万元、513.89万元、639.88万元,单位供水成本分别为1.74元/立方米、2.12元/立方米、1.66元/立方米。
根据三年审核结果,确定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1.83元/立方米。
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