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就业脱贫政策
培训补贴
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费补贴。
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县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
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聘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是职业培训补贴的80%。
就业补贴
居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公司+农户”形式居家灵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申请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贫困村专职负责转移就业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和城乡交通协管、保洁、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可申请公益性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保费。
求职就业补贴: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并实现就业6个月以上的合法中介机构,可申请求职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介绍1人200元。
能人带动补贴:带动卢氏县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外就业的卢氏籍在外创业人员、工程承包人员、外出就业人员,可申请求职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是每带动一个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补贴200元。
创业补贴
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每年从贫困县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
创业服务补贴: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达到30%以上,可申请创业服务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实体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补贴标准是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区达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区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是15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人、创业实训补贴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人。
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是5000元。
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每年从贫困县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按照我市个人缴费额(2018年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的60%(2018年为108元)计入参保居民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其余40%与政府补贴计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等医疗费用的报销。
(二)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顺产报销760元,剖宫产报销1870元。
(四)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经认定符合13种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参保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月度限额结算,由统筹基金按照65%的比例支付。包括:慢性病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重症糖尿病(非I型糖尿病)、异体脏器移植、恶性肿瘤、结核病(非耐多药)、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肝炎肝硬化、II度以上心衰、系统性红斑狼疮、II期以上高血压、重性精神病、脑瘫)
(六)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规定范围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我县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包括住院(33个)和门诊(10个)两类病种,共43个病种。
(七)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按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八)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报销。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报销比例为: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九)参保资助。我县困难群众(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五保、困境儿童等)按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参保费用的,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资助资金实行先缴后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2.政府补贴。选择100-400元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500元以上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60元,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县财政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代缴每人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县财政为年龄在45-59周岁独生子女父母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补贴;县财政对年龄在45-59周岁双女户父母参加缴费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县财政对烈士遗属参保缴费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服务电话:
卢氏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7870062
卢氏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7879768
卢氏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7878097
卢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7873177
(来源:卢氏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