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范围
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公告、触摸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媒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三)公开时限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相关部门查阅这类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属于县政府及县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