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6日
卢氏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等(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
第四条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范围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八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章 盘活措施
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单项政府性基金本级预算结转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预算尚未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县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二)预算尚未分配到预算单位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三)预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的,对当年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人员经费、运转类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一年以上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分类处理:
1、继续使用。对预算单位需要继续实施,或已完工、正在接受审计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依据,经县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核确认,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并在一年内使用完毕。
2、统筹使用。由县政府按照“统筹平衡、突出急需”的原则,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重大水利建设、民生保障等支出。
(四)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同时预算单位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是指部门单位年末基本支出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剩余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是指部门单位年末项目支出预算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剩余资金,包括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两部分。以后年度,原则上当年本级安排的人员经费、运转类经费、专项资金年末剩余部分不办理结转,全部收回。
第十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和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中,未满规定的收回时间调整用途使用的,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县财政应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应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下达即能形成实际支出;因特殊原因预算下达后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章 严控财政存量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控制财政存量资金规模。
(一)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差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暂缓安排或不安排预算。
(二)对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支出,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上年结转资金情况和下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预算。
(三)对结余资金规模大、执行不力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项目支出规模。
(四)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已确定无法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预算单位要迅速向主管部门汇报、与县财政部门沟通,县财政应及时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
(五)实行结余资金定期通报制度。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定期通报本级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督促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减少年末结转,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结清往来款项,确保账务真实反映转移支付结转结余和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严禁违规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对确需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县财政部门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县财政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二)县财政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三)县财政安排使用时,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交回结转结余资金,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强化本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或提请县委督察局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预算已分配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再次分配的资金,比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卢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