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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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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县直部门各类证明(含盖章)事项的决定

文号:卢政〔2017〕38号 信息时效性:永久 索引号:M0950-1201-201711-005325
发布机构:卢氏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7-11-01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效能革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和《三门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的通知》(三审改〔20172号)精神,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经研究论证后,现决定清理规范证明(含盖章)事项170项,保留证明(含盖章)事项10项,现予公布。

今后,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保留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并积极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推进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县直各部门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因法律法规或部门职能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按照程序报县编办(县审改办)和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不因证明事项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今后凡涉及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需要信息共享的,由证明需求单位负责征询,接受征询的单位,原则上在征询当日予以回复,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凡是需要审批部门实地核查的,要把核查各种信息的真实性落到实处,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凡是以各种证照或现有材料替代的证明事项,县直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互认互通,不得推诿扯皮、推脱责任,审批单位要按照“效能革命”的要求对提供相关证照或材料实现一次性告知;本次清理规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在县政府、编办、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办网站公布,县直各部门清理规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38号)附表卢氏县2017年10月清理规范证明汇总(1).xls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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