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三政〔2017〕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解决省、市、县三级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门不对口、机制不顺畅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县城市管理局作为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
二、县住建局不再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要做好相关工作移交,协助县城市管理局尽快开展工作。
三、县编办要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中合理调整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机构编制事项。
四、县财政局要统筹整合各类相关资金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要根据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将2017年8月以后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办公费用和奖补资金划转列支给县城市管理局;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资金列入预算,与省、市相关政策配套,保障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各乡镇、行政村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要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正常开展;要设立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奖补资金,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据实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