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机关各单位、各金融机构、县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推进我县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8日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拓宽中小企业(包含新型经营主体及双创主体)(下同)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立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承担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包括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手机端APP等三个子系统,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企业、地方职能部门提供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服务;为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主要经营和财务指标信息、银行授信信息、不良贷款信息、评级信息、税务信息、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信息、环保信息、企业遵纪守法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接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中小企业信息秘密。
第二章 数据采集和报送
第六条 各数据报送部门应设立信用信息采集联络员,信息由各单位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行政管理等途径采集。信息的采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信息项目进行,严格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全面,报送及时。
第七条 各单位采集信息时应主动告知被采集方,其中金融机构采集信贷信息应是书面告知,其他接入机构根据各自规章制度规定确定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应包括采集原因、采集内容等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设立信息报送联络员,并向人民银行报备,由人民银行负责在系统内为各接入机构建立数据报送用户。数据报送联络员负责对本单位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保密。
第九条 各接入单位应结合履职和数据采集规则的实际情况,尽量缩短信息报送更新的时间间隔,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全面提高信用信息的适用性。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各单位报送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数据报送单位发出复核通知,数据报送单位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应该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内容可加入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贷款审核材料中。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金融机构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通过在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上实名注册的方式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注册时需要准确填写本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企业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以及注册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携带相关代码证、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资料到所在地人民银行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登录该网站查询本企业的信用报告。
第十六条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提供手机端APP下载功能,经过前款规定审核通过后的企业用户可以在手机端下载安装APP,登录后查询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向人民银行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如实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表1),签字确认并留原件备查。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企业有效证件之一的原件供查验,并留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有效证件包括有企业的旧版或新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企业有效证件之一的原件供查验,提供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表2)原件,并留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二十条 查询点应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点应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点不予查询,并告知企业不予查询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通过查询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获取的中小企业信息,不得用于本机构除信贷审批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应当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部门、企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认为自身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提出异议申请。
一是通过登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平台提出异议申请。
二是直接向存在异议的数据报送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三是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异议申请表,详见表3。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经核查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及时更正,并检查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经核查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处理过程未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数据报送单位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数据报送单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处理,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核查情况做出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数据报送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平台系统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中小企业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七条 各异议受理单位应妥善保管异议申请处理资料,保存年限为三年。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信息门户网站,主要负责政策新闻、融资需求、信贷产品、下载中心等内容的展示和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查看以及异议申请等管理。网站管理员由地市人民银行管员员用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报送一名网站用户维护人员,由网站管理员为其建立网站用户,创建的金融机构网站用户仅用于该平台网站本机构的信贷产品发布、信贷政策解读等,不得上传与之无关的信息或言论。有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停其用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各审核通过的企业用户可以在网站查看新闻公告、政策法规等,可以发布自身的融资需求,不得上传与融资需求无关的信息或言论。有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停其用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各接入机构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系统数据报送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各接入机构应将数据报送用户的名单及人民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报人民银行备案。前款用户发生变动,报送单位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变更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接入机构应当制定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所有数据报送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发之日起施行。
表1
中小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查询企业信息 | |||
企业名称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查询申请人信息 | |||
查询申请人类型 (勾选)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授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经办人 □ |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证件类型 | ||
申请人证件号码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
申请人授权 | |||
同意授权查询中小企业信用报告。 | |||
查询机构填写信息 | |||
查询机构 | |||
查询用户 | 查询时间 | ||
签字确认 | |||
申请人签字 | 操作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注:以上均为必填项。 |
表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 行:
本企业(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兹授权(经办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作为代理人,办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特此授权。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承 诺
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经办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表3
中小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中小企业名称 | |||||
中小企业机构代码 | 申请人姓名 | ||||
申请人证件类型 | 申请人证件号码 | ||||
申请人电话号码 | 申请人电子邮箱 | ||||
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证件类型 | ||||
代理人证件号码 | 代理人电话号码 | ||||
代理人电子邮箱 | |||||
异议描述: | |||||
接收机构 | 接收机构联系人 | ||||
接收机构 联系电话 | 接收机构 电子邮箱 | ||||
申请人(签字)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接收人(签字) |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