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卢氏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1月3日
卢氏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切实做好森林大火的扑救工作,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护森林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三门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卢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卢氏县境内及县界区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较大森林火灾,可启动本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区、国家、国防等重要设施或者位于与外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24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或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时;
(4)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天保林林区及其它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需要县政府和驻军、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指挥长,人武部部长、公安局、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安局、林业局、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森林公安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消防大队、安监局、武警中队、旅发委、气象局、扶贫办、移动卢氏分公司、联通卢氏分公司、电信卢氏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制订和修订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建立监测预警支撑系统、应急保障体系;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县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贯彻落实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落实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应急办、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人武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配合驻县部队和组织指挥人武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有关材料和文件。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所属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和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实施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并履行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配合森林公安部门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
武警卢氏县中队: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及时组织应急分队投入扑救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消防官兵投入扑救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涉及县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做好林区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高新技术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县监察局:负责对不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以及在火灾扑救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县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火灾扑救有功人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调往火灾现场的扑救物资、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
县农牧局:负责协调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火灾事故原因查处。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媒体播放、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宣传;遇到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时,应及时协调在县广播电视台播报火险等级预报和政府通告等相关信息。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县安监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旅发委:负责组织指导A级旅游景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内容;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景区组织人员疏散。
县气象局:加强中长期天气预报,建立森林火险形势预测会商机制;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必要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扶贫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移动卢氏分公司、联通卢氏分公司、电信卢氏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联络,确保火灾现场通信联系畅通。
2.3 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的要求,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成立前线指挥部,各指挥员和各工作组迅速落实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
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副县长担任。其职责是统筹组织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处置紧急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不服从指挥、贻误战机、工作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地给予行政处罚,后履行组织程序,或提出处罚意见。
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部长、公安局、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成立扑救指挥组。其职责是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前线指挥部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掌握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新闻发言人:由县委宣传部指定领导担任。其职责是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情。
综合材料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秘工作,起草有关文字材料和情况报告。
火情侦察组:由县、乡镇防火部门组成。负责火场侦察,制作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建议。
通讯信息组:由卢氏移动分公司、联通卢氏分公司和电信卢氏分公司组成。负责及时建立火场通信联络,统一协调、划分通讯频道和指定呼号,保持前线指挥部联络畅通。
信息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记者,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后勤保障安置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财政部门负责火灾扑救所需资金保障;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局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统计和调配,火灾扑救期间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的组织和配送;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灾民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车辆运输保障等事宜;公安部门负责通往火场要道畅通和火场治安工作。
火案调查组:由县公安部门和森林公安部门组成。负责火因调查、火案查处及前线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气象服务组:由县气象局负责。负责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并及时安置治疗。
扑火督察组:由县监察局负责。负责督办各项扑火任务的落实情况。
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各工作组岗位设置进行及时调整。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3.1.1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3.1.2 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旅游等部门及乡镇、村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3.1.3 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警示教育。
3.2 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2)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显示、宣传标识;
(3)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4)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3 林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3.4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5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专业和半专业队伍为主,专业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林区乡镇要建立森林消防突击队,林区所有单位要建立群众扑火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3.6 各乡镇政府应当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7 完善森林防火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需要。县、乡二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防火物资。
3.8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9 要建立乡镇、林场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3.10 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预报、人工增雨等;科技部门对森林扑火科技攻关项目要进行重点支持,鼓励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信息,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提供技术、智力支持。
3.11 各乡镇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森林消防突击队和群众扑火队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 监测与预警
4.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4.1.1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设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情况;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地、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信息。(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情况,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情况,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情况。(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
4.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在重点防火期,县气象部门要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制作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天气预报发布途径向全县发布。冬春高火险季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在县广播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4.4 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三级火险天气,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县气象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天气信息,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天气,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县广播电台、县电视台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发布野外用火禁火令,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
五级火险天气,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县广播电台、县电视台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县应急委批准,向全县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
4.5 火情监测
县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各地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4.6 火情报告
4.6.1 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地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就近向当地村、组或乡镇政府报告,当地村、组或乡镇政府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各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各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县应急委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6.2 报告内容: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中的《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格式要求进行,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6.3 乡镇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4.6.4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5.1.1 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事发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植被等情况,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立即组织乡镇、村组力量进行扑救,并及时将火场情况上报县级防火主管部门。县级防火主管部门根据火场情况,应及时派出防火指导组,进行现场指导和督导,必要时可协调相临乡镇扑火力量进行支援。
5.1.2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县级防火部门接到火情后,乡镇在3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应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县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根据火灾现场的情况,迅速调集扑火力量和物资,全力组织扑救。同时县防火主管部门要将火场情况及时上报市级防火主管部门。市级防火主管部门根据火情发展态势,适时派出防火指导组,进行现场协调督导,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可协调相临县(市)扑火力量进行支援。
5.1.3 县应急委应急反应。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由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进一步措施。
5.1.4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县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 预案实施
本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同时县监察局应及时启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机制。
5.3 现场指挥
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县级前线指挥部,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要求和2.2及2.3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现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可实施跨区调动。目前,全县机动扑火力量有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900人(共计28个中队,由县直各单位人员组成),森林消防突击队600余人,共计1500余人。
5.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扑火力量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县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群众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第三梯队为相临乡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和驻县部队。
5.4.3 民兵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有关乡镇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示,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动员。需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驻县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协商人武部、县公安消防大队和驻县部队,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5.4.4 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驻县部队的输送由县人武部组织实施;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运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5 现场处置
5.5.1 扑火方法选择。要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5.5.2 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地、军事管理区等重点部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原始森林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力量,实施重点保护。
5.5.3 扑火安全防范。在扑火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5.4 人员疏散安置。各乡镇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5.5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县卫生局组织力量予以支援。
5.5.6 物资使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5.5.7 应急通信。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县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公共通讯、卫星通信,确保信息通畅。有条件的可调派通讯指挥车到火场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5.5.8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应急扑救人员必需的饮用水、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6 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7 新闻报道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视频新闻)由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定后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
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5.8 扩大应急
5.8.1 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5.8.2 需要市跨地区调动扑火抢险力量及森林消防物资增援时,由县政府、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5.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火场看守。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组织群众留守火场,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6.2 火灾评估。由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县应急办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6.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灾区乡镇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灾区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4 工作总结。应急结束后,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在2周内向县应急办提交专题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既是县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各乡镇政府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依据。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经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