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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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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重点民生实事督导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卢政办﹝2017﹞108号 信息时效性:永久 索引号:M0950-1203-201710-005450
发布机构: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7-10-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重点民生实事督导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2

 

 

卢氏县重点民生实事督导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确保省、市、县重点民生实事按节点推进、年内办结,夯实脱贫基础,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十件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49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市十件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三政办明电201750号)、《卢氏县重点项目建设考评奖励办法》(卢办2015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民生实事是指省市县三级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的年度重点民生实事。

第三条 督导考核的对象为承担重点民生实事的责任乡镇、县直单位。

第四条 重点民生实事督导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年度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实行进度月报告制,月底责任单位报告进展和落实情况,下月初县发改委巡回检查,核实进度,发现问题,协调解决困难;季度末县督查局、县政府办、县发改委联合督查,排出名次,全县通报。

第五条 重点民生实事考核纳入全县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单独组织,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半年、年终两次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结果各占年度考评成绩的40%60%。承担多项民生实事的,考核结果按单项得分算术平均成绩计算。

第六条 重点民生实事考核采取责任乡镇或责任单位自查、考评小组评定、县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重点民生实事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统筹,县发改委具体组织县目标办、县统计局以及责任乡镇、责任单位共同参加,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计分,形成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

    县统计局负责对责任乡镇、责任单位重点民生实事指标任务的自查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后报县发改委。

第八条 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指标包括日常工作和实施效果两部分(详见附表1)。

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实施、责任分解、检查督导、资金管理、季度排名等指标。实施效果是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

第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排名前三的乡镇、县直单位给予专项表彰并奖励1020万元民生项目工作费用对未完成重点民生实事任务的,扣减综合目标考核相应分值。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被考核单位的法纪责任。

(一)在民生实事推进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挤占挪用民生实事项目资金的

(三)因工作不当引发矛盾和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1、2、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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