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取缔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3日
卢氏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取缔关闭
工 作 方 案
为健康畜牧产业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逐步实施取缔关闭,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禁养区内养殖废水“零排放”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依法逐步取缔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动全县畜牧产业转型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取缔关闭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农牧、环保部门牵头,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取缔关闭工作既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尊重实际,明确补偿标准,合理解决取缔关闭所需的补偿资金。
(三)深入发动、平稳关闭。各乡镇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取缔关闭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积极配合,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取缔范围
本次取缔关闭禁养区范围主要是大鲵保护区、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区、县城规划区及一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51家重点污染养殖场户。
四、补偿标准
(一)养殖设施拆除补偿标准。(参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文件建筑物补偿标准(三)中关于猪、牛、羊圈舍(含棚)的补偿标准执行)
结构等级 | 建筑标准 | 补助单价(元/m2) |
一级 | 砖混,水泥地坪,圈房净高2.2-2.7米 | 252 |
二级 | 砖混,水泥地坪,圈房净高1.5-2.2米,1.5米以下按三级标准补偿 | 181 |
三级 | 砖砌墙、水泥地坪,棚顶为石棉瓦或油毡顶 | 89 |
四级 | 土墙或带有部分石料或砖砌墙,简易顶 | 26 |
(二)畜禽活口取缔补偿标准。(参照省内周边县市补偿标准)
存栏畜禽种类 | 存栏畜禽清空补助 |
猪 | 100元/头 |
牛 | 600元/头 |
羊 | 30元/头 |
种鸡 | 10元/只 |
蛋鸡、肉鸡 | 5元/只 |
(三)转产补偿标准。对确需利用现有养殖场圈舍转产非畜禽养殖产业的,养殖场户自行处理养殖畜禽活口和饲养设备,畜禽养殖粪污清理后,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经验收,仅享受畜禽活口取缔补偿,不再享受养殖设施拆除补偿。转产后不得继续从事养殖活动,否则收回补偿资金并强制拆除。
(四)拆除工作补助标准。将养殖场圈舍设施全部拆除、粪污全部清理并复垦,按照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谁拆除,谁享受补助。
(五)其他事宜。未尽事宜参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12月4日—12月10日)
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宣传有关取缔关闭政策,鼓励业主自行关闭、转产,争取群众认同,自觉配合取缔关闭活动。
第二阶段:实施取缔阶段(2017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养殖场户取缔关闭工作,本次取缔关闭的51家养殖场户必须于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取缔关闭工作推进节奏,县农牧、环保、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按照时间节点对相关乡镇取缔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取缔关闭工作的领导,成立政府县长为组长,主管县长为副组长,农牧、环保、财政、发改、国土、水利、公安、信访、林业、宣传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取缔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县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区及县城规划区内重点污染畜禽养殖场户取缔关闭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次取缔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农牧部门统筹协调取缔关闭工作;国土部门要保障新建养殖小区建设用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农牧、环保、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会商制度,定期会商,强化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四)强化联合督查。农牧、环保、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乡镇进行联合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关闭搬迁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五)严格奖惩机制。按照“奖快罚慢”的原则,对在12月20日前完成关闭拆迁任务的乡镇给予10万元奖励,在12月25日前完成关闭拆迁任务的乡镇给予8万元奖励,在12月30日前完成关闭拆迁任务的乡镇给予7万元奖励。对逾期未能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乡镇,需接受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并给予全县通报。
附件: 1.卢氏县畜禽养殖场户取缔关闭工作台账
2. 卢氏县禁养区养殖场户取缔关闭补偿资金审计核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