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卢氏县全县区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全年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及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设笼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鸟鸣音乐、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
卢氏县林业局:0398-7872144
卢氏县森林公安局:0398-787606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卢氏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